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晚上10时左右,涂某某和朋友蔡某某到余干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去找正在值班的前女友邱某甲,邱某甲因已经和涂某某分手,涂某某在分手后多次到其工作骚扰邱某甲,邱某甲随即拨打了被不起诉人邱某乙的电话,邱某乙持木棍和邱某丙赶到了人民医院内追逐涂某某,涂某某在跑到人民医院门口时摔倒,倒在地上被邱某乙持木棍,邱某丙用拳头殴打,后经过鉴定涂某某左手手臂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邱某乙、邱某甲、邱某丙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邱某乙、邱某甲、邱某丙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