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22时许,邱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蒙城县商城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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