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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邱照军)(公开版)_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汪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71********,初中文化,装修木工,群众,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比俗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9年12月10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醉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电动)沿图汪线(汪清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光镇五人班村附近倒垃圾,在该村委会门前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1.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二、邱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无再犯可能;三、邱某某酒精含量较低,且酒后驾车行驶距离极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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