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邱纪彬)(公开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村委会**,住太和****村委会**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0时43分许,邱某某驾驶号牌为皖K*****的小型轿车,沿31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01KM+90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徒步行走的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邢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邱某某主动到案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邱某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