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年**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号,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太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0时43分许,邱某某驾驶号牌为皖K*****的小型轿车,沿31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01KM+90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徒步行走的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邢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太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邱某某主动到案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邱某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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