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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邱艳刚)(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沈阳市***工作人员,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辽A****G号黄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长青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沈水东路南5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在邱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02.7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相对不起诉的建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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