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男,1981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9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临夏县人,住临夏县**镇**村**社**号,因故意伤害罪,经临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因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晚上20 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甲与邱某乙等人在村口的疫情防控帐篷内执勤时村民邱某丙带着孙子来到执勤点闲逛,邱某甲等人让其回家。21时左右,邱某丙酒后又来到执勤点,因琐事辱骂邱某甲,邱某甲将邱某丙拉出帐篷外,并在邱某丙的左腿上踢了两脚。邱某丙继续辱骂邱某甲,后被在场的人拉开。
经临夏市民族医院诊断,邱某丙的伤情为:左腓骨近端斜形骨折。
经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邱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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