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甘DB****号小轿车沿会宁县会师镇开发区行驶至会宁县花园小区附近路段时,被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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