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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邵克宏)(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4********,汉族,高中文化,会宁县**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镇****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甘DB****号小轿车沿会宁县会师镇开发区行驶至会宁县花园小区附近路段时,被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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