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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邵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Z101号

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0537,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镇市场管理所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社区**庄11号。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驾驶皖S*****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自家门前自北向南朝**路倒车时,其车身后侧左部与醉酒后的郭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车身右侧前部发生碰撞,致郭某某死亡。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8月10日,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郭某甲、郭某的证言、事故碰撞痕迹鉴定及被害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以及相关书证。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邵某某具有以下情节:1.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2.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3.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4.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案情、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作不起诉(相对)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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