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汶上县**镇**村**号。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4时许,在汶上县**镇****加油站东北侧,邵某乙的父亲邵某丁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轿车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鲁******轿车相撞。邵某丁下车后推攘王某某,二人遂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邵某甲、邵某乙得知其父亲发生交通事故后赶至现场,邵某甲、邵某乙、邵某丙在事故现场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邵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汶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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