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97********,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镇*村*组**号,住广西*市*区*巷*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14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9日由府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李**伙同贺**、老张(真实身份信息不详,现在逃)成立广西**科技有限公司,贺**担任公司法人,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后,没有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经营,未开展实际业务。贺**招聘屈某、易某任业务经理、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任客服经理,李某、梁某、黄某、李某、林某、冯某、龚某、覃某、莫某为公司业务员,陆某任前台接待。业务员配备电脑一台,手机一部。贺某规定所有员工只能用公司配发的手机、微信号、qq号进行联系客户,业务员先登录微信号开始“养微信”,然后贺某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让员工在微信、qq里虚假宣传公司的第三方支付通道为正规通道,费率低、资金到账安全等,主要为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人员推广网络支付通道,激励每位员工成功推广一个通道提成500元。2019年4月至8月底非法经营获利62万元。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其工作内容为在后台系统处理客户提现信息,没有从事宣传、推广、招揽客户的工作,没有促成过一单非法经营的业务。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认罪悔罪的情节,主观危害性不大、人身危害性小、再犯可能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涉案财物系作案工具由我院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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