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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邵龙飞)(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07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职员,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路**号1-6-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酒后驾驶辽A*****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南向北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检验,在邵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3mg/100ml,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照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院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图片、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后封装图片等;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格那320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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