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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邹余深)(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男,群众(自述),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自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邹**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路*桥*层附近被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邹**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不起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二 0 二 0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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