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邹**,男,群众(自述),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自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村**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邹**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辽****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路*桥*层附近被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邹**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
本院认为,邹**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不起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二 0 二 0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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