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邹*,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湖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邹*在唐河县老桥西头吃饭,期间饮用白酒,饭后驾驶豫R711 HU号小型轿车回家,车辆行驶唐河县黑龙镇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后被带至唐河县黑龙镇卫生院抽血送检。经检测,从邹*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81mg/100ml。
本院认为,邹*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