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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邹克良)(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邹*,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湖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邹*在唐河县老桥西头吃饭,期间饮用白酒,饭后驾驶豫R711 HU号小型轿车回家,车辆行驶唐河县黑龙镇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后被带至唐河县黑龙镇卫生院抽血送检。经检测,从邹*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81mg/100ml。

本院认为邹*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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