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在建昌县**街酒后驾驶辽P*****小型普通客车时被建昌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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