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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邹广宇)(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路**段**号**花园小区**幢**单元**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犍为县玉津镇向清溪镇方向行驶。6时23分,当车行至凤凰路南段500米处,该车与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肖某某相撞,造成肖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肖某某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肖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邹某某报警并在犍为县人民医院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4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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