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 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1*********5534, 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街道**大道**号,现住涡阳县城关街道**小区*栋***室。2020年1月15日,邹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晓旭,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许,邹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SMM***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国土资源局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邹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2.7mg/100ml,经对邹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二次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2.2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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