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8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H****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中区京抚线与潘乌线交叉路口时,右转弯与一台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崔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拨打120,报警后在现场等候。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8000元,已经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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