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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7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镇**委**组**路**号,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镇**委**组**路**号,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5时许,邹某某饮酒后驾驶冀R****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开发区**湖路秦皇岛高速西出口1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26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邹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8.5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明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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