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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伟)(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男,19**年5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来宾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郑某与其朋友腾仕府在其租住的房子内吃饭,郑某喝了四两左右40度泡酒,二十分钟后其驾驶腾仕府所有的一辆号牌为云DXV479的二轮摩托车搭载腾仕府从宣威驶往来宾,驾驶至美奂广场路口时被交警查获。其血样经鉴定,乙醇含量为112.92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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