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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全海)(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未检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2002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身份证号码441723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号,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 2020年6月16日因本案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害人郭某某请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和犯罪嫌疑人梁某甲(另案处理)、司徒某(13周岁,另案处理)到合山镇合山中学旁的新疆烤羊肉店内吃宵夜。在吃宵夜过程中,司徒某见被害人郭某某微信零钱内还剩余有余额,便向犯罪嫌疑人梁某甲和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建议将被害人郭某某微信内的零钱盗走,犯罪嫌疑人梁某甲和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表示同意。被害人郭某某喝醉后和梁某甲、郑某甲等人去到犯罪嫌疑人梁某甲位于合山镇****旁出租屋二楼8号房的出租屋内,犯罪嫌疑人梁某甲趁被害人郭某某酒醉时使用被害人郭某某手机微信,向被害人郭某某微信好友群发送借款200元的虚假信息,使被害人郭某某的微信好友张某某等被害人以为是被害人郭某某微信向其借钱,然后分别以发送微信红包形式向被害人郭某某微信,被害人郭某某微信陆续收到19个红包,金额共3666元。犯罪嫌疑人梁某甲和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司徒某、蒋某某(14周岁,另案处理)商量如何能套出被害人郭某某的支付密码,后犯罪嫌疑人梁某甲对被害人郭某某谎称被害人郭某某微信里收到的三千多元钱是其亲属转账到被害人郭某某手机微信,让被害人郭某某提供其微信支付密码将钱转给犯罪嫌疑人梁某甲。被害人郭某某在其不知实情的情况下提供了支付密码给犯罪嫌疑人梁某甲,犯罪嫌疑人梁某甲先将300元通过微信转账到自己手机,再将244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自己手机,后犯罪嫌疑人梁某甲在百纳宾馆使用被害人郭某某手机支付128元开房,并且通过扫码让百纳宾馆前台钟某某给自己套取现金500元, 又使用被害人郭某某手机微信转账50元给蒋某某后让蒋某某转账回自己手机。事后,梁某甲用骗取的赃款350元钱郑某甲购买了一台手机,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扣押。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赔偿被害人郭某某4000元,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银行流水、微信记录及零钱账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要,系从犯,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郭某某4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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