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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冠军)(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郑**,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219**,汉族,初中毕业,中太建设集团河南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桐柏县月河镇**村**,现住郑州市二七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春,桐柏县境内开始修建宁西铁路复线,桐柏县月河镇彭寨村白鹅湾组的郑**承包了月河镇彭寨村的铁路复线地基工程,郑**让胡**和陆**负责协调。2013年11月份,开始修建彭寨村陆林河段的铁路便道,遭到陆林河组村民的阻拦。郑**联系杨**等人前去帮忙,杨**让贺善华组织人员到杨**家门口集合,贺**喊的周*、苗**、杨*等人,苗**、周*、杨**、杨*、陈**、陈**和刘**等人在杨**家门口集合完毕后,由胡**开一辆面包车到杨**家门口接着杨**等人,车由吴城申铺往南到达彭寨村陆林河,胡**把杨**等人领到事发现场,杨**先上前把一辆拦车的小蹦子抬到路边,让修铁路的拉土渣车走,附近村民陆**、陆*等人看见后,又开来五六辆小蹦子将道路堵上,并坐在各自的小蹦子上,杨**等人在旁边和村民对骂、吸烟,杨*在那唱戏,并随地小便,快到中午的时候,村民用铁链子将几辆小蹦子拴在一起,回家做饭去了,杨**等人在胡道雷带领下到附近饭店吃饭,吃过饭后,再次返回现场,郑**喊来一辆铲车,又喊来一群身穿工装的年轻男子,郑**指挥铲车把堵路的小蹦子铲到旁边地里,村民陆**看见后不愿意,和郑**发生厮打,郑**带来的身穿工装的年轻男子上前打陆**,把陆**打倒在旁边地里,按在地里对陆**实施殴打,村民陆*上前理论,杨**等人骂陆*,陆*的妻子王*上前与杨**等人发生撕扯,杨**威胁王翠,说王*打了她,她有癌症,并要到陆*家中死到其家中,王*到家里后把门锁上,杨**在门前辱骂,后离开。

郑**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与受害人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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