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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凯阳)(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某某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8日20时30分许,在武都区东江镇辉润小区门卫室门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与母亲后某某因存取快递包裹的问题与该小区保安何某某产生口角,何某某冲出门卫室卡住郑某某的脖子后和郑某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何某某与郑某某均有受伤,经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何某某鼻骨骨折,后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何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事发后,郑某某积极向何某某赔礼道歉并进行赔偿,取得了何某某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告人具有悔罪情节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予以赔偿,受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主观恶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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