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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卫玉)(公开版)_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郸检食药环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9********,汉族,初中,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人,住周口市**新城*号楼*单元****,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于7月21日在郸城**购物有限公司的豆制品柜台销售的有毒有害豆芽304.5斤,价值335元人民币。于7月23日在郸城**购物中心商贸有限公司的豆制品柜台销售的有毒有害豆芽322.7斤,价值355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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