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隰检刑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住隰县**镇**路**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隰县龙泉镇新建路石油公司门面房经营“小强水暖安装”门市部。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以550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马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台来源不明的纽恩泰空气能热泵(冷水)机组(型号为NE-C5BZ-B2)。之后,以同样的手段先后从马某某手中收购了一台纽恩泰空气能热泵(冷水)机组(型号为NE-C5BZ-B2)和十二台不同型号的空调外机和内机(美的KFR-35W/BP3N1-B01变频中央空调外机1台、美的KFR-35T2W/BP2DN1Y-TR一拖一1.5匹变频中央空调2套、美的KFR-35T2/BP2DN1Y-TR变频中央空调内机1台、美的KBR-72W-350DL变频U系列中央空调外机一台、美的KF72DL/D-BR3变频U系列中空调一拖一3匹内机1台、美的KFR-72T2W/BP2DN1Y-TR一拖一3匹变频中央空调1套、美的KFR-72T2/BP2DN1Y-TR变频中央空调内机1台、美的KFR-72W/BP2DN1-C01TR变频中央空调外机1台),被告人除了抵了马某某欠他的2200元之外,又支付给马某某22500元。 2019年10月29日经隰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郑某某从马某某手中购买的物品总价值为67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他人盗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积极退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和被害人和解、赔礼道歉,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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