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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小军)(公开版)_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刑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五台县**乡**街**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4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的晋J****9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09国道方山县麻地会乡麻地会路段时,与同向骑自行车行走的刘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刘某某受伤后被送方山县人民医院急诊并转送吕梁市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5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等候归案。后经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死亡,两车不受程度受损,负全部责任,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警,积极参与抢救被害人某某某等候归案自首,认罪认罚,妥善处理民事赔偿事宜,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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