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营检一部刑不诉〔2020〕47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0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现住营山县**乡**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19年6月18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由营山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王某某催收房屋尾款的事,双方意见不合发生争执、抓扯,在营山县大庙乡万通街郑某某的住房大门外楼梯间处,郑某某用脚将王某某的左眼踢伤。经鉴定,王某某左眼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郑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郑某某亲属代其向被害人王某某支付购房款、医药款、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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