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明)(公开版)_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酒后驾驶鲁B*****号**色**牌小型轿车从沈阳市沈河区**路至**街右转后向南行驶,经广宜街、西顺城街、风雨坛街、五爱街,至沈河区五爱街文萃路南100米北向南方向处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将其带至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抽取。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12.6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汽车抵押合同、车辆转(质)押协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佳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号);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检测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郑某抽血现场照片、血样封存照片、郑某指认饮酒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鲁B*****号汽车卡口信息及电子地图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