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6********,壮族,初中文化,宁明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西宁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3日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经宁明县峙浪乡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乡*村*屯投资建设种养产业扶贫基地万头养猪场暨乡镇级现代农业示范园。2016年下半年,郑某某在旧洞屯承包104亩土地,然后向有关部门申请产业扶贫建设项目立项,办理环保、工商登记等手续,注册成立宁明县*有限公司。2017年至2020年间,郑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所承包的部分土地进行平整然后建设养猪场。经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属于宁明县峙浪乡洞浪村9林班58小班,面积共计19.635亩。2020年7月3日,上述土地获准变更用途。
另查明:截止目前,该企业吸纳扶贫资金250万元,辐射带动506户贫困户精准脱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郑某某现已获准变更土地用途,且非法占用林地的用途系用于产业扶贫建设项目,该项目辐射带动了当地贫困户精准脱贫;案发后,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郑某某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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