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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某某)(公开版)_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78********,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住义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近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在义县金三角南边附近的朋友家的平房内喝完酒出来,从金三角卖水泵的商店处驾驶牌号为辽G****2号小型普通客车,往义县北关方向行驶,到了北关路口右转快行驶到锦阜路大桥的时候遇到交警查酒驾,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110mg/100ml。经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88.63mg/100ml,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一寸免冠正面照片、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被不起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执法记录仪拍摄截图照,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采集截图、血样封存截图,讯问室截图,酒精呼气结果检测单、呼气酒精测试仪检定证书,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车辆VIN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乙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郑某乙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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