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3********,汉族,浙江淳安人,职高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淳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9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沪CM9****的小型轿车沿**大道从淳安县******村驶往**方向,20时03分许,又从**驶往****方向。当晚21时30分许,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2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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