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轮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5********,汉族,初中,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新疆轮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晚23时许,被害人苏某某酒后乘坐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轮台县**区**小区**幼儿园对面时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郑某某和其丈夫李某某与苏某某相互殴打,并至苏某某受伤。后经鉴定,苏某某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主动报案,二人积极配合案件办理,无逃逸行为,主动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已全部实际给付,并已取得被害人苏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郑某某系初犯、偶犯、日常表现良好,无违法记录。案发时,被害人苏某某呈醉酒状态,言行失当,存在明显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轮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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