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051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横峰县,家住横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横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7日,本院退回横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31日,横峰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5年10月份期间,郑某乙(另案处理)将其位于横峰县岑阳镇城郊村霞曹水库旁一块约10亩红石山交由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开采,并由郑某乙提供开采设备,郑某乙收取固定收益。郑某甲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在此处开采红石,销售红石共计获利约70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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