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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潇)(公开版)_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济宁**制品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及现居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济宁市**路*****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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