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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瑞煌)(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江西省兴国县**乡**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驾驶赣******轻型普通货车(该车核载5人,事发时实载肖某某、史某来等9人)由兴国县永丰乡旗岭村往永丰乡社背村方向行驶,12时10分许,当行驶至**乡**村**组路段时,因郑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人数且在车厢上载人,致使在车厢乘坐的被害人肖某某跌落至地面,致肖某某受伤后于2019年11月1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主动到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埠头中队报案。同年11月19日,经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致颅脑损伤死亡。同年11月25日,郑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家属达成赔偿调解书,并获得谅解。同年11月28日,经兴国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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