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程驾驶豫N-****8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至临河店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正大药房门口时,与行人霍某忠相撞,造成霍某忠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郑某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郑某程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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