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郑红平,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66031608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司寨乡郑纸坊村321号,住延津县司寨乡郑纸坊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次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郑红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郑红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郑红平,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郑红平与马卫保在马卫保位于延津县文岩街道办事处东大街16号的家中吃饭饮酒,饮酒过后,犯罪嫌疑人郑红平步行返回家中。2020年4月20日7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郑红平驾驶G7P358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延津县东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西安大道交叉口处,被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郑红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8/100ml,犯罪嫌疑人郑红平对该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后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郑红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信息查询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郑红平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马卫保证言;
4.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红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郑红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郑红平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郑红平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红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红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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