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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维民)(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78********,藏族,大学本科,********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住*******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6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从**超市出发沿***路驶往********方向,17时38分许,行驶至***路**大酒店门前路段时,与违章掉头的甘A*****号(张某某驾驶)小型客车相撞。经合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郑**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5.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案发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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