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78********,藏族,大学本科,********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住*******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6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从**超市出发沿***路驶往********方向,17时38分许,行驶至***路**大酒店门前路段时,与违章掉头的甘A*****号(张某某驾驶)小型客车相撞。经合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郑**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5.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案发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