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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诗龙)(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48********,汉族,高中文化,家住上饶市信州区**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3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妻子徐某某与邱某某发生争吵拉扯,在争吵中邱某某走到棚子边上撕扯棚子边挡雨的塑料皮,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认为邱某某不应撕扯他家的棚子的塑料皮,于是从家中出来上前抓住邱某某的衣服往后甩,致使邱某某向后仰倒,腰部磕在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家靠在墙边的水泥石板上,造成邱某某腰椎骨折。经鉴定,邱某某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方对邱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邱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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