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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锋)(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大专文化,*********合同制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东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酒后由代驾驾驶其豫NZ****号牌小型轿车送至本市东城区瀚豪国际南门路边,郑某遂在车内休息。2020年7月19日00时58分许,郑某醒酒后在将车挪入车位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郑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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