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99********,汉族,濮阳**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派出所,住濮阳**学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11月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多次到濮阳市华龙区濮阳职业技术学院院内浴室,将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放在浴室柜子内的华为牌等手机共计7部(价值共计3700元)盗走。案发后,华为牌手机1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丽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勘验笔录: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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