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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雯心)(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99********,汉族,濮阳**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派出所,住濮阳**学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11月份,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多次到濮阳市华龙区濮阳职业技术学院院内浴室,将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放在浴室柜子内的华为牌等手机共计7部(价值共计3700元)盗走。案发后,华为牌手机1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丽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勘验笔录: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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