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出生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户籍地是福建省武夷山市**镇上埔*号**小区A幢***室,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号。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12日被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南平高速公路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2点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和朋友王某、詹某某一起到郭某某位于延平区武夷名仕园*号楼****室家中吃午饭。期间郑某某喝了半瓶酒精度为42度500m1玻璃瓶装的“牛栏山”白酒。当日18点30许,郑某某又到郭家中吃饭,席间没有喝酒。当日21点20分许,郑某某驾驶闽H*****号小轿车载着郭某某、郭某某的女儿、王某、詹某某四人从延平区武夷名仕园出发前往武夷山,行经长深高速延平收费站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lO7mg/100ml。之后民警依法将郑某某带至南平市第一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郑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饮酒现场指认照片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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