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资溪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金溪县XX镇XX路XX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金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郑XX,喊名“公仂”,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家住金溪县XX镇XX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金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XX、郑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不起诉人杨XX正在装修房子需要花木盆景装饰,杨XX在2019年5月25日下午向李XX借皮卡车前往左坊XX买花,李XX的皮卡车是一辆崭新未上牌的江铃瑞迈皮卡,车头前面有车标,两个后视镜上面绑了红色的绸带。2019年5月26日上午杨XX喊了被不起诉人郑XX一起开皮卡前往金溪XX朋友家挖罗汉松,杨XX挖完之后想到其桔子山附近有人栽种盆景,杨XX在当天中午十一点左右便开着皮卡车载着郑XX前往琅琚镇XX村桔子山,杨XX驾驶车直接使到栽种盆景的果园附近,杨XX发现果园内有一些盆景比较漂亮,接着看下果园四周没有人便叫“公仂”帮忙一起将盆景搬到皮卡“车斗”上面,杨XX同“公仂”一共搬了11盆盆景到皮卡车上,搬完之后便开车回到金溪XX附近再挖了一颗罗汉松,挖好之后便开着皮卡车载着“公仂”回到其位于金溪县秀谷镇XX路新装修的单家独院,到家后将偷来的11盆盆景放在屋后的院子里面。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XX、郑XX向金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谅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冯XX、李XX、李YY的证言;3、被害人饶XX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XX、郑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投案自首、共同犯罪情节,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被不起诉人郑XX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从犯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XX、郑XX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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