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3日我院对犯罪嫌疑人某某甲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审查,同日由北票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被害人楚某乙在北票市金江花园小区18号楼四单元301室自家卧室内通过微信向一微信好友(真实姓名郗某甲,微信名为独守一座空城)购买“仙灵物语”手游账号,楚某乙向被不起诉人郗某甲一次性转账4400元用于购买对方的游戏账号,但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收款后未按约定告知游戏账号、密码,不再回复消息,并将被害人拉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郗某甲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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