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曾用名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8********,汉族,本科文化,龙安区*镇*小学校长,住龙安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郜某某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龙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北大岷村路口左转弯时,与袁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中相撞,造成袁某某当场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郜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系创伤性休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犯罪嫌疑人郜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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