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镇****号,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0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郜某某饮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民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水湾小区建设银行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111.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起诉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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