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00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市**区**小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经营口市老边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营口市老边区中小企业园企盼路36号营口市瑞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盗窃放置于厂区内的一台混凝土搅拌机,并以废铁价格1800元出售给两名流动收废品人员。经辽宁正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混凝土搅拌机价值人民币4200元。”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同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