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运检七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99****401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吕梁学院大三学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镇**村,现住**县**小区**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经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以来,申某某在微店APP注册6个游戏道具店铺,组织多人以提高店铺排名和商品销量之名进行无真实商品交易刷单,非法吸纳社会资金。2018年9月份,申某某邀请李某参与刷单,按交易额10%提取佣金。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经同学胡某介绍从李某处刷单,李某按交易额5%-8%给付佣金。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他人微信群中发放刷单信息,先后发展赵某、刘某某等9名代放,按3%给付佣金。郝某某没有参与申某某线下交易,其与李某、9名代放为一对一关系。2019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电话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并全额退还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但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郝某某被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予以返还;主动退还的款项系申某某以吸收资金而支付的佣金,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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