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郝天云)(公开版)_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郝XX,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XXXXX,现住址:莎车县XXXXX乡XX村XXX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郝XX在莎车县******有限公司上班时,去仓库宿舍找风扇叶,发现仓库宿舍床铺上放着一部黑色壳子的紫色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见四周无人便将该手机偷走,并藏在莎车县XXXXXXX有限公司内右后角的一辆报废车主驾驶坐垫地下。经莎车县认证中心物价鉴定,被盗的紫色华为NONA5pro手机价值2909元。

破案后,手机已经返回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XX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因其能够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XX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1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