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巷**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晚21时许,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水塔二巷19号院内,与邻居被害人师帅因隔离墙噪音问题发生争执,后郝某某用擀面杖将师帅殴打致伤。经鉴定:师帅之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并取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是邻居之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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