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玉超,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10分,郝某某醉酒(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1.32mg/100ml)驾驶辽B****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川岭路,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郝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